這次速騰大規模
召回的緣由仍待查詢,不過,其事態的打開與以往的召回作業并無二致:先是消費者大規模投訴,然后有關有些高度重視并及時介入,究竟轎車廠商宣告召回。不管實習效果如何,這種“被動式”召回都難免給人以危機
公關之嫌——假定沒有消費者的堅持維權,假定有關有些未能及時介入,事態的究竟結局將會如何?別的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是,施行召回的多半是搶手
品牌的熱銷車型,因其用戶許多,故而分外引人重視,但是,那些小眾品牌的冷門車型,其
產品質量究竟如何呢?召回并不意味著質量差,不召回也絕不意味著質量好,問題是,誰來對轎車質量施行全部監督,如何清查明知有缺點而不召回者的職責?
毋庸諱言,召回將會給轎車廠商構成無量的直接扔掉和品牌扔掉,相同毋庸諱言的是,任由缺點車輛縱橫馳騁給消費者以及群眾帶來的潛在挾制更為無量,因此,轎車召回不應仰仗于公司的品德自律,更應依賴于準則的強力綁縛。以《缺點轎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施行方法》為布景,完善的轎車召回準則不只應有清楚的轎車質量標準,一同應有健全的監督機制以及疏通的維權路徑,在加大懲罰力度的一同,還應需要轎車廠商對消費者做出相應抵償。只需這樣,轎車召回準則才調真實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不只是被轎車廠商視為一種危機
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