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光標,這家在國內公關界縱橫捭闔行業領頭羊,因為3年前的一樁并購案,于本周一陷入了一場輿論危機當中。截至目前,盡管藍色光標暫時不會因此遭受直接損失,但其中暴露的法律風險和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擔憂卻不會消除。
輿論之所以關注,不僅僅是藍色光標全資子公司博杰廣告原股東3099.55萬股的業績補償能否兌現以及誰來買單。更具廣泛影響力的話題是,并購標的在完成業績承諾過程中,原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是不是達成業績承諾的必要條件?如果是,以后的并購協議中是不是寫明保持標的原股東、管理團隊的經營權;如果不是,標的因為新股東的參與導致業績不達標,業績補償的責任誰來承擔?
5月11日晚間,藍色光標公告稱于當日收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李芃和博萌投資提交的兩份民事訴狀。如果勝訴,藍色光標將無法以1元人民幣總價回購注銷二原告持有的3099.55萬股公司股票。
簡單來說,李芃和博萌投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博杰廣告的業績補償責任。其原因在于,2014年10月,藍色光標免去李芃擔任的博杰廣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后來亦被免去博杰廣告董事職務。李芃認為,由于藍色光標收回博杰廣告的經營權,實際變更了購買資產協議書中涉及業績承諾的履行基礎;因此,業績承諾條款和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書的相關規定,也失去了相應的前提和事實基礎,責任應該藍色光標承擔。
但上市公司顯然不這么認為。在其5月10日晚間發布的《關于潛在訴訟媒體報道的聲明》中稱,并購對價依據的是博杰廣告的評估值,不以李芃對博杰廣告享有經營權為前提。無論是否在博杰廣告中擔任管理職務,李芃及其他關聯方均有義務履行原收購協議中的約定,補償業績承諾未達成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對于李芃和藍色光標的此番爭議,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特別細致的規定。針對擬IPO公司,《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2012年也曾發生過華致酒行和高威電器因為管理層欠缺穩定性而被否決IPO的先例。但此款規定能否適用于上市公司產業并購,尚無定論。
考慮現實案例,管理層的頻繁更迭對公司來說并不是好消息,至少意味著公司的經營在某一個方面存在缺陷、挫敗,或者公司治理存在不足。實際上,媒體每一次報道“高管離職”、“董事辭職”這類新聞的時候,對當事公司而言基本上都是負面消息。
此外,對于廣告公關公司這類專業服務企業來說,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社交網絡,是公司進行銷售和推廣主要渠道之一。例如,興證(香港)于2014年4月發布的皓天財經(1260.HK)研究報告就指出,“公司高級管理層的業務網絡”位列銷售及市場推廣策略第三位。來源: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