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系李寧公司員工,工作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判決袁某有期徒刑六年。
袁某利用擔任李寧公司品牌公關部專業經理的職務便利,虛報媒體合作費用,以他人的名義三次從李寧公司通過公關公司支付的媒體合作費用中領取人民幣共計15.2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后又以虛報出國差旅費等方式分別騙取公司錢財共計16萬余元,并非法占為己有。案發后,被告人袁某的違法所得已由其家屬代為退賠給李寧公司。
在2011年4至10月份,被告人袁某又利用擔任李寧公司品牌公關部專業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李寧公司與其他媒體簽訂合作協議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賄賂人民幣17500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文章由活動策劃公司、上海公關公司整理編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通州法院遂根據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趙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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