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總結了三種不一樣狀況:一是打馬賽克,字幕用真名。例如柯震東在8月17日
央視畫面中,眼部被打上馬賽克,字幕閃現的是"嫌疑人柯震東";二是打馬賽克,姓名用"某某".6月14日,張元在央視新聞頻道里敘說吸毒進程時,臉部打上了馬賽克,字幕閃現"導演張某",并無嫌疑人字樣。三是,未打馬賽克, 字幕用真名。上一年8月25日的新聞聯播里,薛蠻子在敘說嫖娼進程時,臉部并沒有打馬賽克,字幕是"嫌疑人薛必群(網名薛蠻子)".本年7月9日,央視通報郭美美案子時,其臉部也未做馬賽克處置,字幕打出"犯罪嫌疑人"郭美美。
對此,規律專家標明,其時中國規律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則,但依照《刑法》"未經斷定,不得斷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則來看,涉案人員在規律意義上的嚴肅和權利理應遭到維護。也有律師指出,關于涉案人員臉部是不是要打馬賽克,其時并無詳細標準。盡管規律沒有規則,中央電視臺對此難道沒有一個內部一起的做法?作為一家電視臺,"打馬"的待遇大約一起,豈能出現形形色色的狀況?
假定僅僅由頻道負責人或制片人自在裁量,咱們很簡單聯想到不和是不是存在
公關或權利尋租?想到央視財經頻道總監郭振璽,可以借3·15晚會等斂財,還可以靠經濟年度人物拉公司"資助",那么,"打馬"的不一樣待遇是不是也可以成為獲利的辦法?如在播出之前先放出風,然后引誘被曝光的人或宗族拿錢買"打馬",以減小影響,維護形象?